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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
well-known trademark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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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 ,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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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深弘致力于商标的保护与管理,在程序的各个重要阶段我们均与企业客户保持密切协作。在提交申请前我们不仅对所有现有在先权利进行深入研究,还考虑到客户主要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的异同; 与此同时,我们 还基于互联网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分析。。
我们的代理人给予客户的咨询范围,从对显著标识的可保护性评估和关于商标保护的战略咨询,到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商标备案申请,还包括对客户业务组合中的现有商标进行经济价值评估。我们提供的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无论是申请前进行最佳申请策略的研究和/或进行预存在权利的分析,还是申请后对网络监控、检测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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